「乔丹起诉」乔丹起诉乔丹品牌最新消息
乔丹起诉
乔丹起诉乔丹品牌最新消息
中国乔丹状告美国乔丹是什么情况?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是第十三届全运会的官方合作伙伴,而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授权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称中国乔丹商标因侵权被法院判定撤销,相关商标在全运会中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 中国乔丹公司认为该律师函侵犯其名誉权,遂将迈克尔·乔丹及其授权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费用共110万元。7月19日,有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这次诉讼,也被认为是2012年诉讼案的余波。 扩展资料: 2012年美国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侵权: 2012年2月,乔丹公司因使用乔丹品牌而受到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然而,最终美国乔丹并没有获得想象中的胜利。 案件审理中,乔丹公司列举自己公司的广告宣传、经营情况等证据。另外乔丹公司还举证,乔丹公司在美国NBA进行广告宣传、迈克尔·乔丹队友使用乔丹公司产品等用于证明迈克尔·乔丹早已知晓乔丹公司商标存在,提出本案争议存在恶意的证据资料。 关于乔丹公司商标问题,2014年4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52419号《关于第3921394号“乔丹专业篮球运动装备专为中国消费者量身定做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 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为运球人物剪影,动作形象较为普通,并不具有特定指向性,难以认定该图形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并被社会公众普遍认知指向迈克尔·乔丹,故对迈克尔·乔丹关于争议商标损害其肖像权的理由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美国乔丹没有获得想象中的经济赔偿,也没有获得想象中的胜利。 迈克尔·乔丹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最终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青年网-中国乔丹告美国乔丹侵权 索赔110万元
美国篮球明星乔丹此前起诉中国运动品牌“乔丹”存在侵权行为,认为这家企业非法利用自己的名字和标志进行盈利,该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诉讼过程长达四年,最终以乔丹的胜诉告终。据北京法院网7月19日消息,日前,两者再起纷争,不过,这次是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将美国乔丹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110万元。 北京法院网刊登的案件说明如下: 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下简称乔丹)授权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达北京所)向天津市体育局、第十三届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近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公司)与乔丹之间再起纷争。因认为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乔丹体育公司将乔丹、方达北京所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费用110万元。 乔丹体育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0年合法设立,至今经营近17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知名运动品牌企业。我公司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和产品,先后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我公司连续多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曾获“2013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前四名”、“2014年度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前五位”等上百项殊荣。 此外,我公司还积极支持体育事业建设和发展,成为多项赛事合作伙伴,为众多国家级和省、市运动队提供运动装备的赞助支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累计捐款捐物超过两亿元,享有较高声誉、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我公司依法注册并使用“乔丹”、“QIAODAN”以及相关图形等商标,其中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福建省“知名品牌”。 1991年6月,乔丹授权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申请注册了“MICHAEL JORDAN”及相关图形等商标。但是,乔丹却对我公司经营行为进行干扰,就我公司注册商标提起了78起恶意诉讼,导致我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2017年2月9日,乔丹授权方达北京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市场开发部发出律师函。乔丹体育公司认为,该律师函以对客观事实和法院判决的错误描述和总结,恶意误导他人为法院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该公司进行贬低性评论甚至恶意诽谤,企图使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终止双方合作;方达北京所丧失应有的专业和严谨,混淆是非、引人误解,损害了公司名誉。 乔丹体育公司称,乔丹曾先后提起78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截至律师函发出之日,仅有3个案件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其余案件乔丹均败诉。但律师函故意误导使他人认为我公司商标已全部被判决撤销。 上述案件中,有57起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裁决,维持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这些案件涉及的商标系我公司使用的乔丹文字、拼音及图形商标,也包括在全运会使用的商标。上述裁决明确认定我公司注册商标“乔丹”及其构成要素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乔丹对图形和“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此外,有10起案件经北京高院二审,已判决驳回乔丹的上诉,维持原判;有8起案件虽在再审审理中,但二审均被北京高院驳回乔丹上诉,维持原判;另外3起案件最高法院仅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且涉及的三个商标仅为我公司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并非经营中使用的商标,亦不会在全运会中使用。 而乔丹授权方达北京所发出的律师函并未说明诉讼的整体情况,隐瞒了最高法院、北京高院作出的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致人误以为我公司所有商标均被判定撤销、相关商标在全运会中使用将导致全运会遭受不良影响,律师函曲解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内容,构成严重误导,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例如,乔丹体育公司在起诉书中指出,律师函将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称为商标撤销案,将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的判决结果说成是因注册商标侵犯姓名权应当予以撤销。乔丹体育公司认为,上述表述偷换概念、严重误导第三方、有失法律服务机构应有的专业与严谨,违反了《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的规定,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破坏该公司与第三方的合法合作,侵害合法权益。 综上,乔丹体育公司认为,律师函存在大量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最高法院裁判不符、将最高法院裁判内容偷换概念、故意曲解、引人误解为法院判决内容,同时多处对该公司进行贬低性评价甚至恶意诽谤,损害了公司名誉。律师函发出后,第三方已就相关事宜关注、询问,导致该公司社会评价降低、遭受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乔丹、方达北京所立即停止侵权、撤回上述律师函,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及维权费用10万元。 据悉,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是第十三届全运会的官方合作伙伴,而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授权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中国乔丹公司认为该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因此将迈克尔•乔丹和其授权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10万元

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是第十三届全运会的官方合作伙伴,而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授权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称中国乔丹商标因侵权被法院判定撤销,相关商标在全运会中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 中国乔丹公司认为该律师函侵犯其名誉权,遂将迈克尔·乔丹及其授权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费用共110万元。7月19日,有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这次诉讼,也被认为是2012年诉讼案的余波。 扩展资料: 2012年美国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侵权: 2012年2月,乔丹公司因使用乔丹品牌而受到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然而,最终美国乔丹并没有获得想象中的胜利。 案件审理中,乔丹公司列举自己公司的广告宣传、经营情况等证据。另外乔丹公司还举证,乔丹公司在美国NBA进行广告宣传、迈克尔·乔丹队友使用乔丹公司产品等用于证明迈克尔·乔丹早已知晓乔丹公司商标存在,提出本案争议存在恶意的证据资料。 关于乔丹公司商标问题,2014年4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52419号《关于第3921394号“乔丹专业篮球运动装备专为中国消费者量身定做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 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为运球人物剪影,动作形象较为普通,并不具有特定指向性,难以认定该图形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并被社会公众普遍认知指向迈克尔·乔丹,故对迈克尔·乔丹关于争议商标损害其肖像权的理由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美国乔丹没有获得想象中的经济赔偿,也没有获得想象中的胜利。 迈克尔·乔丹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最终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青年网-中国乔丹告美国乔丹侵权 索赔110万元
美国篮球明星乔丹此前起诉中国运动品牌“乔丹”存在侵权行为,认为这家企业非法利用自己的名字和标志进行盈利,该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诉讼过程长达四年,最终以乔丹的胜诉告终。据北京法院网7月19日消息,日前,两者再起纷争,不过,这次是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将美国乔丹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110万元。 北京法院网刊登的案件说明如下: 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下简称乔丹)授权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达北京所)向天津市体育局、第十三届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近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公司)与乔丹之间再起纷争。因认为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乔丹体育公司将乔丹、方达北京所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费用110万元。 乔丹体育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0年合法设立,至今经营近17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知名运动品牌企业。我公司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和产品,先后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我公司连续多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曾获“2013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前四名”、“2014年度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前五位”等上百项殊荣。 此外,我公司还积极支持体育事业建设和发展,成为多项赛事合作伙伴,为众多国家级和省、市运动队提供运动装备的赞助支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累计捐款捐物超过两亿元,享有较高声誉、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我公司依法注册并使用“乔丹”、“QIAODAN”以及相关图形等商标,其中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福建省“知名品牌”。 1991年6月,乔丹授权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申请注册了“MICHAEL JORDAN”及相关图形等商标。但是,乔丹却对我公司经营行为进行干扰,就我公司注册商标提起了78起恶意诉讼,导致我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2017年2月9日,乔丹授权方达北京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市场开发部发出律师函。乔丹体育公司认为,该律师函以对客观事实和法院判决的错误描述和总结,恶意误导他人为法院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该公司进行贬低性评论甚至恶意诽谤,企图使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终止双方合作;方达北京所丧失应有的专业和严谨,混淆是非、引人误解,损害了公司名誉。 乔丹体育公司称,乔丹曾先后提起78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截至律师函发出之日,仅有3个案件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其余案件乔丹均败诉。但律师函故意误导使他人认为我公司商标已全部被判决撤销。 上述案件中,有57起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裁决,维持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这些案件涉及的商标系我公司使用的乔丹文字、拼音及图形商标,也包括在全运会使用的商标。上述裁决明确认定我公司注册商标“乔丹”及其构成要素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乔丹对图形和“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此外,有10起案件经北京高院二审,已判决驳回乔丹的上诉,维持原判;有8起案件虽在再审审理中,但二审均被北京高院驳回乔丹上诉,维持原判;另外3起案件最高法院仅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且涉及的三个商标仅为我公司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并非经营中使用的商标,亦不会在全运会中使用。 而乔丹授权方达北京所发出的律师函并未说明诉讼的整体情况,隐瞒了最高法院、北京高院作出的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致人误以为我公司所有商标均被判定撤销、相关商标在全运会中使用将导致全运会遭受不良影响,律师函曲解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内容,构成严重误导,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例如,乔丹体育公司在起诉书中指出,律师函将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称为商标撤销案,将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的判决结果说成是因注册商标侵犯姓名权应当予以撤销。乔丹体育公司认为,上述表述偷换概念、严重误导第三方、有失法律服务机构应有的专业与严谨,违反了《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的规定,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破坏该公司与第三方的合法合作,侵害合法权益。 综上,乔丹体育公司认为,律师函存在大量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最高法院裁判不符、将最高法院裁判内容偷换概念、故意曲解、引人误解为法院判决内容,同时多处对该公司进行贬低性评价甚至恶意诽谤,损害了公司名誉。律师函发出后,第三方已就相关事宜关注、询问,导致该公司社会评价降低、遭受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乔丹、方达北京所立即停止侵权、撤回上述律师函,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及维权费用10万元。 据悉,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是第十三届全运会的官方合作伙伴,而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授权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中国乔丹公司认为该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因此将迈克尔•乔丹和其授权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10万元
美国篮球明星乔丹此前起诉中国运动品牌“乔丹”存在侵权行为,认为这家企业非法利用自己的名字和标志进行盈利,该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诉讼过程长达四年,最终以乔丹的胜诉告终。据北京法院网7月19日消息,日前,两者再起纷争,不过,这次是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将美国乔丹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110万元。 北京法院网刊登的案件说明如下: 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下简称乔丹)授权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达北京所)向天津市体育局、第十三届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近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公司)与乔丹之间再起纷争。因认为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乔丹体育公司将乔丹、方达北京所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费用110万元。 乔丹体育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0年合法设立,至今经营近17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知名运动品牌企业。我公司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和产品,先后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我公司连续多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曾获“2013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前四名”、“2014年度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前五位”等上百项殊荣。 此外,我公司还积极支持体育事业建设和发展,成为多项赛事合作伙伴,为众多国家级和省、市运动队提供运动装备的赞助支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累计捐款捐物超过两亿元,享有较高声誉、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我公司依法注册并使用“乔丹”、“QIAODAN”以及相关图形等商标,其中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福建省“知名品牌”。 1991年6月,乔丹授权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申请注册了“MICHAEL JORDAN”及相关图形等商标。但是,乔丹却对我公司经营行为进行干扰,就我公司注册商标提起了78起恶意诉讼,导致我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2017年2月9日,乔丹授权方达北京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市场开发部发出律师函。乔丹体育公司认为,该律师函以对客观事实和法院判决的错误描述和总结,恶意误导他人为法院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该公司进行贬低性评论甚至恶意诽谤,企图使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终止双方合作;方达北京所丧失应有的专业和严谨,混淆是非、引人误解,损害了公司名誉。 乔丹体育公司称,乔丹曾先后提起78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截至律师函发出之日,仅有3个案件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其余案件乔丹均败诉。但律师函故意误导使他人认为我公司商标已全部被判决撤销。 上述案件中,有57起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裁决,维持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这些案件涉及的商标系我公司使用的乔丹文字、拼音及图形商标,也包括在全运会使用的商标。上述裁决明确认定我公司注册商标“乔丹”及其构成要素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乔丹对图形和“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此外,有10起案件经北京高院二审,已判决驳回乔丹的上诉,维持原判;有8起案件虽在再审审理中,但二审均被北京高院驳回乔丹上诉,维持原判;另外3起案件最高法院仅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且涉及的三个商标仅为我公司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并非经营中使用的商标,亦不会在全运会中使用。 而乔丹授权方达北京所发出的律师函并未说明诉讼的整体情况,隐瞒了最高法院、北京高院作出的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致人误以为我公司所有商标均被判定撤销、相关商标在全运会中使用将导致全运会遭受不良影响,律师函曲解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内容,构成严重误导,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例如,乔丹体育公司在起诉书中指出,律师函将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称为商标撤销案,将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的判决结果说成是因注册商标侵犯姓名权应当予以撤销。乔丹体育公司认为,上述表述偷换概念、严重误导第三方、有失法律服务机构应有的专业与严谨,违反了《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的规定,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破坏该公司与第三方的合法合作,侵害合法权益。 综上,乔丹体育公司认为,律师函存在大量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最高法院裁判不符、将最高法院裁判内容偷换概念、故意曲解、引人误解为法院判决内容,同时多处对该公司进行贬低性评价甚至恶意诽谤,损害了公司名誉。律师函发出后,第三方已就相关事宜关注、询问,导致该公司社会评价降低、遭受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乔丹、方达北京所立即停止侵权、撤回上述律师函,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及维权费用10万元。 据悉,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是第十三届全运会的官方合作伙伴,而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授权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中国乔丹公司认为该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因此将迈克尔•乔丹和其授权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10万元

"Air Jordan"与国产“乔丹”的商标之战(一) 有一场案件,对于我国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领域极具代表意义。这场商标案,已被列入我国最高法指导案例,它就是拉锯长达八年的“乔丹案”—— 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历史上最为出色的篮球运动员之一,是全球著名球星。1985 年,迈克尔.乔丹与耐克联合创立“Air Jordan”运动品牌,深受全球粉丝追捧。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公司)成立于2000,是中国知名的体育用品企业,拥有五千余家专卖店。乔丹体育公司自成立之后,先后申请注册多个与迈克尔.乔丹关系密切的商标,例如:“乔丹”、“QIAODAN”等。 2012年,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损害了自身的姓名权,委托律师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的相关注册商标。 2014年,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申请,认为其主张的姓名权被侵犯的理由不成立,裁定维持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随后,迈克尔.乔丹起诉至法院,但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历经两次再审,最终支持迈克尔.乔丹,其关键点在于:乔丹公司的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二) 此前,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乔丹体育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31条关于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认为,1、争议商标的“乔丹”二字与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这个姓名存在很大区别,且“乔丹”仅是欧美国家的普通大众姓氏,不能唯一确定的指向迈克尔.乔丹本人,两者不存在对应关系。 2、迈克尔.乔丹及耐克公司对品牌进行宣传时,使用的是“MichaelJordan”或“迈克尔.乔丹”全称,同时加以迈克尔.乔丹扣篮的形象标识特征。 3、乔丹体育公司通过多年的经营,在国内已经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公众不会将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直接联系,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所以该案中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中“不良影响”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注册”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该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主张姓名权保护的,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此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公众所悉知; 2、此名称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起了一定的对应关系; 3、公众会因此名称联想到该自然人。 而迈克尔.乔丹在全球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我国相关群众看到“乔丹”的称谓时,都联想到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且大众也以“乔丹”来指代迈克尔.乔丹。 因此,“乔丹”二字在无形之中与迈克尔.乔丹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 其次,在2015年对北京的不特定群体开展相关问卷调查,数据表明,68%的被调查者认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的联系。而对购买过乔丹体育公司的体育产品的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时,有近94%的消费者认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有直接关系。更有消费者认为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或代言人等。 依此上诉的三个条件及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迈克尔·乔丹就 “乔丹”享有姓名权。 (三) 从法律属性上看,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而商标权则属于财权。这两个权利看似牛马不相及,一旦相互产生冲突,我国法律条款当中其实并没有针对性条款可以作出解释。 姓名权属于民事权利。《民法典》规定,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会公众的姓名、笔名、译名等称号,并造成公众混淆的,依据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根据 《民法典》第1012条及1014条,可以看出,在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时,应事先得到姓名权利人的授权和许可,否则姓名权人在姓名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姓名权制度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姓名权保护方面,《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做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为保护姓名权进一步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并没有明确与姓名权相关的内容,对于相关权利冲突的解决主要依据“不良影响”与“在先权利”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姓名商标纠纷案件时也主要依据该两条款。但由于“不良影响”条款属于兜底条款,并且法律对“在先权利”条款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不够具体明晰,这就直接导致各地法院对这两项条款的理解不尽相同,致使裁判缺乏统一的标准。 (四) 1900年,德国就在民法典中提出了姓名权这个概念,不过当时姓名权并未受到商业化保护,直到 1956年德国法院在“达尔克”案中,才对姓名权具有商业价值进行肯定。此后,姓名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时,德国便采用“统一权利保护模式”。 1903年,美国颁布《隐私法》,当中就提到了姓名权,并将姓名权归入隐私权,对其进行保护。作为美国第一部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在美国得到了普遍的实行。随着经济的发展,美国逐渐形成公开权制度——1953年,公开权的概念产生,公开权制度是美国解决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基础。 1938年,英国在《英国商标法》第8条指出了商品化权制度,此后,每当姓名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英国的法官一般会采用商标化权理论去判决。 至于日本,主要是从源头上对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进行规制。日本允许将姓名注册为商标,但注册商标前的审查制度相当严苛。《日本商标法》规定,只有姓名已经具有极其显著的可识别性,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如果申请注册的姓名商标仅仅由普通的姓或名构成,则不能获得商标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我国的《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有相仿之处。而在“乔丹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迈克尔·乔丹败诉的一个原因是考虑到乔丹体育公司在我国注册并使用已达十余年,虽然该商标的注册有“蹭名气”的不正当目的,但是该商标若是被宣告无效,会给该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会影响我国市场的经济秩序。而最高院的判决则是更注重保护商标所涉及的姓名权。

(一) 有一场案件,对于我国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领域极具代表意义。这场商标案,已被列入我国最高法指导案例,它就是拉锯长达八年的“乔丹案”—— 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历史上最为出色的篮球运动员之一,是全球著名球星。1985 年,迈克尔.乔丹与耐克联合创立“Air Jordan”运动品牌,深受全球粉丝追捧。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公司)成立于2000,是中国知名的体育用品企业,拥有五千余家专卖店。乔丹体育公司自成立之后,先后申请注册多个与迈克尔.乔丹关系密切的商标,例如:“乔丹”、“QIAODAN”等。 2012年,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损害了自身的姓名权,委托律师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的相关注册商标。 2014年,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申请,认为其主张的姓名权被侵犯的理由不成立,裁定维持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随后,迈克尔.乔丹起诉至法院,但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历经两次再审,最终支持迈克尔.乔丹,其关键点在于:乔丹公司的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二) 此前,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乔丹体育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31条关于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认为,1、争议商标的“乔丹”二字与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这个姓名存在很大区别,且“乔丹”仅是欧美国家的普通大众姓氏,不能唯一确定的指向迈克尔.乔丹本人,两者不存在对应关系。 2、迈克尔.乔丹及耐克公司对品牌进行宣传时,使用的是“MichaelJordan”或“迈克尔.乔丹”全称,同时加以迈克尔.乔丹扣篮的形象标识特征。 3、乔丹体育公司通过多年的经营,在国内已经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公众不会将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直接联系,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所以该案中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中“不良影响”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注册”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该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主张姓名权保护的,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此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公众所悉知; 2、此名称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起了一定的对应关系; 3、公众会因此名称联想到该自然人。 而迈克尔.乔丹在全球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我国相关群众看到“乔丹”的称谓时,都联想到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且大众也以“乔丹”来指代迈克尔.乔丹。 因此,“乔丹”二字在无形之中与迈克尔.乔丹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 其次,在2015年对北京的不特定群体开展相关问卷调查,数据表明,68%的被调查者认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的联系。而对购买过乔丹体育公司的体育产品的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时,有近94%的消费者认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有直接关系。更有消费者认为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或代言人等。 依此上诉的三个条件及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迈克尔·乔丹就 “乔丹”享有姓名权。 (三) 从法律属性上看,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而商标权则属于财权。这两个权利看似牛马不相及,一旦相互产生冲突,我国法律条款当中其实并没有针对性条款可以作出解释。 姓名权属于民事权利。《民法典》规定,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会公众的姓名、笔名、译名等称号,并造成公众混淆的,依据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根据 《民法典》第1012条及1014条,可以看出,在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时,应事先得到姓名权利人的授权和许可,否则姓名权人在姓名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姓名权制度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姓名权保护方面,《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做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为保护姓名权进一步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并没有明确与姓名权相关的内容,对于相关权利冲突的解决主要依据“不良影响”与“在先权利”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姓名商标纠纷案件时也主要依据该两条款。但由于“不良影响”条款属于兜底条款,并且法律对“在先权利”条款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不够具体明晰,这就直接导致各地法院对这两项条款的理解不尽相同,致使裁判缺乏统一的标准。 (四) 1900年,德国就在民法典中提出了姓名权这个概念,不过当时姓名权并未受到商业化保护,直到 1956年德国法院在“达尔克”案中,才对姓名权具有商业价值进行肯定。此后,姓名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时,德国便采用“统一权利保护模式”。 1903年,美国颁布《隐私法》,当中就提到了姓名权,并将姓名权归入隐私权,对其进行保护。作为美国第一部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在美国得到了普遍的实行。随着经济的发展,美国逐渐形成公开权制度——1953年,公开权的概念产生,公开权制度是美国解决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基础。 1938年,英国在《英国商标法》第8条指出了商品化权制度,此后,每当姓名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英国的法官一般会采用商标化权理论去判决。 至于日本,主要是从源头上对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进行规制。日本允许将姓名注册为商标,但注册商标前的审查制度相当严苛。《日本商标法》规定,只有姓名已经具有极其显著的可识别性,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如果申请注册的姓名商标仅仅由普通的姓或名构成,则不能获得商标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我国的《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有相仿之处。而在“乔丹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迈克尔·乔丹败诉的一个原因是考虑到乔丹体育公司在我国注册并使用已达十余年,虽然该商标的注册有“蹭名气”的不正当目的,但是该商标若是被宣告无效,会给该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会影响我国市场的经济秩序。而最高院的判决则是更注重保护商标所涉及的姓名权。

为什么说乔丹体育只是输了一场无关痛痒的官司呢?从最终官司裁定的结果表面上看来,乔丹 体育 确实输了,但是官司结果实际上给乔丹 体育 造成的影响不大,乔丹 体育 也早已做好了相应预防措施。 第一,本次官司解读: 此次官司判定乔丹 体育 在近5年内所注册的4件商标有侵犯 体育 明星乔丹的嫌疑,要求乔丹 体育 撤销这4件“乔丹+图形”商标。要知道,乔丹 体育 除了这4件商标外,还有70多件可用商标,这些商标目前来说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如此看来,受本次官司影响的只是其中的4件而已,乔丹 体育 只是受了点皮外伤,根本没有遭到重创。 第二,从乔丹 体育 和乔丹官司起始来说: 乔丹起诉乔丹 体育 要从2012年前后开始说起,此后一直争议不休,无奈这种跨国官司的开展之路存在着诸多艰难障碍,这种情况非常不利于起诉方——乔丹,而有利于国内的乔丹 体育 一方。这其中的便利给签到 体育 提供了足够的时候来做好准备工作,甚至同时做好两手准备工作,以备不时之需。 总的来说,在前期多数关于乔丹 体育 商标问题案件中,乔丹 体育 赢得了多数。其中大部分商标得以完好保留。暂时不评价乔丹 体育 的行为是否有失道德,从法律角度而言,这是乔丹 体育 在此官司期间努力赢得成果。 第三,企业发展来说: 在双方持久的官司纠纷中,乔丹 体育 肯定未雨绸缪,做好了多方面的准备工作,提高企业管理,制定应对危机的策略,即使今后无法使用乔丹的任何商标。作为一个公司,深知靠模仿或者“假冒”是无法长期发展下去的,更是不可能发展壮大的。 从乔丹 体育 发展至今,它正在逐步去“乔丹”化,品牌更加亲民,质量更加可靠。 要想将乔丹 体育 做好,做强,做大,唯有走提高质量,坚持创新,满足顾客需求之路。 自2012年以来,美国乔丹与中国乔丹 体育 的纠纷就一直不断,一直都在陆陆续续的打官司。这次最终判定的结果并不是中国乔丹彻底的败诉,甚至网上说的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而是乔丹 体育 在最近5年时间里,注册的四件商标做出重新裁定,要求乔丹 体育 撤回“乔丹+图形”商标。要注意的是在这之前乔丹 体育 在超过五年之外的74件商标是合理合法的。那很显然,该判决是不会影响乔丹 体育 现有商标的使用的,而且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 这就是这次事件的原委,简单来说,就是对五年内注册的商标进行了驳回和撤销,对五年以外的不构成任何的影响,可以正常使用。想想乔丹 体育 已经在国内生根发芽了多久,可以说是国内 体育 品牌的佼佼者。而对于美国乔丹来说,算是一个小小的安慰罢了。 但是从长远来看,企业要发发展,就必须要进行创新,无论是品牌甚至是产品都要不断的更新换代来适应市场的发展。这样,你才能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成为最后的生存者。像中国的两大巨头 体育 公司李宁和安踏,无论是品牌还是产品都在不断的更新。就连logo都换了几个。 这样一来,在看乔丹 体育 ,以后如果一直使用旧的商标恐怕很难顺应市场的发展,企业还是必须要有自己的核心才行。如果一味的依靠这种投机取巧的方式赢取市场,恐怕最后只有走向衰王的地步。 文/米多乐篮球看点 虽然输了官司,但是,乔丹 体育 为自己赢得了发展时间,对于企业来说,时间才是最宝贵的。特别是考虑到相关的处罚对比乔丹 体育 这些年的收益,最后的结果对于乔丹 体育 来说,确实“无关痛痒”。 双方的商标之争持续八年多,从中级法院一直上诉至最高法院。 乔丹 体育 于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名为乔丹 体育 ,2012年,美国NBA球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 体育 侵犯其姓名权,请求注销其多项商标。很多人也是从那时起,才发现原来乔丹 体育 和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联系,篮球巨星乔丹被乔丹 体育 “碰瓷”了。 这场官司,一度让乔丹 体育 陷入品牌危机。不过,由于是跨国官司,打起来并不容易,所以,这场备受瞩目的官司,最终演变成“拉锯战”。一方面,迈克尔-乔丹要跨国打官司并不容易。另一方面,乔丹 体育 采取了各种应对策略。比如大众所熟知的,“乔丹”是一种红色乔木所结的果实,商标的剪影并非篮球,而是乒乓球拍等。 在积极应诉的同时,乔丹 体育 也在努力谋求转型,撕掉身上的山寨标签。据北京商报报道称,部分乔丹 体育 的店铺已经开始发生改变,曾经标为“乔丹 体育 ”字样开始逐渐缩小并弱化,取而代之的则是“QDSPORTS”或“BEYOND YOURSELF”等字样。 当然,对于很多把乔丹 体育 误以为是迈克尔-乔丹的个人品牌而买单的消费者来说,他们的失望和损失,却无处声讨。 因为即使输了官司,球鞋也继续销售, 2012年,美国退役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状告中国乔丹 体育 侵犯本人姓名及肖像权,并要求对方停止侵害,从那时开始,这场官司就陷入了持久战, 第一次审判,则是迈克尔乔丹败诉,好胜的乔丹自然继续上诉, 第二次审判,则是中国乔丹 体育 败诉,之后不服上诉,并且向迈克尔乔丹索赔维护肖像权的赔款!因为他们描述乔丹 体育 的商标是用一个运动员拿着乒乓球拍的LOGO,而乔丹这两字则是在中国古诗词中取得,而迈克尔乔丹中的乔丹则是姓,而不是名为由,并向迈克尔乔丹索赔! 第三次审判,也就是现在的审判,乔丹 体育 被法院撤消商标,说无关痛痒是自我安慰,乔丹可是在国内数一数二的 体育 巨头,每年的收入以亿为单位,这样的审判,势必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不少人成长过程中,篮球鞋都是躲不开的话题:小孩子喜欢跑动,青少年喜欢在篮球场上挥洒旺盛的精力,于是一双合脚的篮球鞋必不可少。 渐渐地,篮球鞋的品牌成为不少人选鞋的重要标准,在美国有一个非常知名的品牌,那就是“Air Jordan”。作为“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在耐克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品牌和生产线,旗下的球鞋产品卖得昂贵,而且有不少鞋款已经成了经典,超越了篮球鞋的范畴。 在中国想要买到一双AJ,还是比较昂贵的。这样一来,要是有一双球鞋卖得很便宜,却还是打着“乔丹”的旗号,自然是有不少人愿意掏钱,这就是“中国乔丹”的销售策略。 作为一款山寨产品,“中国乔丹”的销售范围越来越大,甚至真的开始签约NBA的球员,也签下了多名CBA的球员。最终,膨胀了的“中国乔丹”又注册了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的名字作为商标,这使得乔丹生气了,开始了自己的维权。 不知不觉,这场拉锯战进行了八年,“中国乔丹”给出了各种各样的神奇解释并多次胜诉。不过AJ方面也没有放弃过,他们不断收集材料证明“中国乔丹”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终于在今年4月份胜诉。 “中国乔丹”败诉之后,他们现在所使用的25类商标和标识都要被撤回,这就是山寨产品最普遍的一条道路:一开始可以凭借大众对事情的不了解迅速扩大,但是山寨终究是要被正品发现并维权。即便花了八年时间,但“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还是觉得有必要做这件事。 相比之下,阿迪达斯在代言和品牌推广方面就做得正规很多。德里克-罗斯当初是阿迪达斯主推的头号篮球鞋代言人,但是在大伤之后变成了角色球员。阿迪达斯并没有因此而轻视罗斯,还是继续给他全额赞助款,甚至比他在NBA的年薪还高。最终,罗斯渐渐走出了困境,还是保有较高的人气,替阿迪达斯做了很好的宣传。 在今年的NBA全明星周末上,魔术队前锋阿隆-戈登穿着361度的球鞋参加扣篮大赛,更是将这个牌子用力地推向了美国市场。“中国乔丹”想要度过危机,其实现在转向还来得及。 2020年3月,最高院作出判决书,乔丹 体育 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乔丹 体育 败诉。而在这次诉讼前,双方已经先后进行了几十场诉讼。但是又为什么说乔丹体育只是输了一场无关痛痒的官司呢? 最新判决对于迈克尔·乔丹来说是一次胜利,但是并不是全部的胜利。在乔丹 体育 那里,非但在主营的“服装鞋帽”类目上注册了“乔丹”、“QIAODAN”等多个商标,同时还在其他很多类目上也进行了相应注册,手中握有几百个注册商标。而迈克尔·乔丹在起诉时,则同时针对很多类目下的不同争议商标提起相互独立的诉讼,所以会导致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 在过去几年里,我们时不时看到诸如“乔丹案迎来终审判决”之类的标题。其实,那往往是在针对某一个争议商标的判决,算是局部性的胜败结果。只不过在这些案件中获胜的一方,往往会对该判决结果大肆渲染,给外界造成似乎已经彻底分出胜负的错觉。就整体而言,在几十起案件中,乔丹 体育 赢得了其中的大部分诉讼,迈克尔·乔丹只是在相对次要的局部战场扳回过几城。所以从总体上来看,这次的败诉并没有伤及乔丹 体育 的根本,并不会影响中国乔丹 体育 的继续发展,也不会导致其直接的破产,和消失。 但是从中国现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来看,终究不可能长久。乔丹 体育 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钻空子,甚至可能因此取得阶段性的成功。但从长远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会在中国变得更加严格和规范,所以虽然时一时的胜利,但是山寨就是山寨,不改本其本质而是借助他人,掩耳盗铃终究会衰败的。 首先确认一点,那就是最新判决对于迈克尔·乔丹来说是一次胜利,可远远谈不上全胜。很多人可能都知道迈克尔·乔丹与乔丹 体育 对簿公堂的事情, 但大家未必了解的是,其实双方之前已经先后进行了几十场诉讼。 之所以会呈现出多线作战的复杂局面,是因为大多数案件的性质属于商标争议,而商标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 在乔丹 体育 那里,非但在主营的“服装鞋帽”类目上注册了“乔丹”、“QIAODAN”等多个商标,同时还在其他很多类目上也进行了相应注册,手中握有几百个注册商标。 而迈克尔·乔丹在起诉时,则同时针对很多类目下的不同争议商标提起相互独立的诉讼,所以会导致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 在过去几年里,我们时不时看到诸如“乔丹案迎来终审判决”之类的标题。其实,那往往是在针对某一个争议商标的判决,算是局部性的胜败结果。只不过在这些案件中获胜的一方,往往会对该判决结果大肆渲染,给外界造成似乎已经彻底分出胜负的错觉。 就整体而言,在几十起案件中,乔丹 体育 赢得了其中的大部分诉讼,迈克尔·乔丹只是在相对次要的局部战场扳回过几城。 至于本案所涉及的,是乔丹 体育 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爬山鞋;帽;袜;皮带(服饰用);舞衣;婚纱;睡眠用眼罩;防滑鞋底”等商品上。 对于一家运动品牌来说,第25类显然属于比较重要的主战场。当然,从理论上来说,本次判决并没有直接撤销争议商标,而是在判决内容的第四项要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但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个要求几乎必然会导致撤销第6020578号商标的结果。 那么,第6020578号商标被撤销,会对乔丹 体育 造成毁灭性打击吗?答案也许会令很多人感到失望, 这依然只是一次不那么重要的局部性胜利。 值得注意的是,乔丹 体育 当初申请第6020578号商标的时间是2007年。实际上,乔丹 体育 的前身早在1991年就申请了最早的一批商标,后来在2000年将公司名称也改为“乔丹 体育 ”。至于他们直到2007年才申请的商标,其实属于防御性注册。简单一点来说,就是依靠山寨起家的乔丹 体育 ,也怕自身商标打出名气之后又遭到其他人的山寨模仿, 所以出于防御的考虑,主动注册了几个看上去与其现用商标比较类似的商标图案。现在即便这个防御性注册的商标被撤销,也不会动摇乔丹 体育 的根本。 根据乔丹 体育 当初在计划上市时提交的文件显示,该公司在主营业务上使用的4个最主要商标的注册号,分别是3148047、3148049、3148050及3028870。只要乔丹 体育 仍然握有这些商标权,就仍然在法律上处于有利地位。 那么,同样是在商标中出现了“乔丹”的字样,为什么不同案件在最高院那里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呢?这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有关,其中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迈克尔·乔丹之所以在很多案件中败诉,关键原因之一,就是法院认定他提起维权的时间距离相关商标注册已经超过了5年,所以哪怕其维权理由成立,仍然在法律上失去了胜诉权。 至于决定本次判决结果的关键,其实依然是注册时间。 上面提到,第6020578号商标的申请时间是2007年,而迈克尔·乔丹从2012年开始大规模提起诉讼,恰好没有超过5年的时限。至于那些更早申请同时也对乔丹 体育 更为重要的商标,则可能由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而在客观上形成对乔丹 体育 更有利的结果。 看到现在,或许会有不少人感到失望——原本以为最高院的判决终于能够还迈克尔·乔丹一个公道,没想到最终还是只能对乔丹 体育 形成无关痛痒的处罚。但实际上,无论对于迈克尔·乔丹还是乔丹 体育 来说,真正的战场从来都不只是在法庭。 比如,尽管迈克尔·乔丹在法庭上败多胜少,但通过一次又一次的舆论报道,他在 社会 公众那里获得了更多的支持,同时也让更多人意识到乔丹 体育 的山寨属性。而对乔丹 体育 来说,哪怕他们赢得了多场诉讼,但公司原本打算在2011年申请上市的计划却因此被长期搁置,错过了像李宁、安踏等竞争对手那样借助资本市场实现飞跃发展的机遇。 在未来的岁月里,或许我们仍然会经常看到“乔丹诉乔丹”的最新报道。对于判决结果本身,其实没必要过于兴奋或者激动。 我们能够确认的事实是,在 历史 上,的确会有一些人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钻空子,甚至可能因此取得阶段性的成功。但从长远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会在中国变得更加严格和规范,即便是那些侥幸逃脱法律制裁的企业或个人,终究还是会为昔日的原罪付出各种代价。 尽管我们都希望民族品牌崛起,但客观讲,乔丹 体育 这热点蹭的,不敢恭维。当然,经过9年艰苦卓绝的拉锯战,乔丹 体育 官司铁打越出名,省了不少广告费,这个客观上是得利不少的,另一方面,由于钻法律空子钻得好,目前官司从最高法判决下来看,也仅仅输掉了最近的4项专利权,大部分商标专利得以保全……对公司运营没有什么大的影响! 尽管如此,我还是对乔丹 体育 这种行为表示害臊! 乔丹和乔丹 体育 ,这两者的官司已经打了好多年,虽然更多的球迷倾向于支持乔丹,毕竟乔丹 体育 说LOGO上乔丹拿的是乒乓球拍的说法是在是贻笑大方。近日,乔丹终于扳回一场打赢了官司,这个消息也让很多球迷感到振奋,可是振奋之余,却有另外一种声音传来。SO,问题来了,为什么说乔丹体育只是输了一场无关痛痒的官司呢?那啥,还请诸君听我往下细细道来。 为何说乔丹 体育 只是输了一场无关痛痒的官司呢? 这件事情就要昨个的官司说起,昨个官司的胜利,让很多飞人的球迷感到振奋,似乎乔丹 体育 不能再使用这个名称以及疑似乔丹的LOGO,可事实真的如此吗?事发后,乔丹 体育 为了稳定自家人的心,迅速发出了通报,这个结果也让很多乔丹的粉丝大为失望。 因为整个过程比较繁琐,咱也就长话短说,乔丹昨个赢得官司并不是乔丹 体育 的主LOGO以及乔丹 体育 的名称,而是乔丹 体育 当年为了避免别的公司山寨他们,注册的一些类似于乔丹 体育 的名称及LOGO,而昨天官司的主题就是这个,“飞人”乔丹赢了官司,但是他只能让乔丹 体育 注册的类似乔丹 体育 的名称和LOGO不能使用,乔丹 体育 的主名称和LOGO则不受任何影响,所以这场官司的胜利,真的是无关痛痒,乔丹 体育 不能说不在乎,但是并没有伤及根基,乔丹的诉求也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乔丹和乔丹 体育 ,这两者的官司已经打了好多年,虽然更多的球迷倾向于支持乔丹,毕竟乔丹 体育 说LOGO上乔丹拿的是乒乓球拍的说法是在是贻笑大方。近日,乔丹终于扳回一场打赢了官司,这个消息也让很多球迷感到振奋,可是振奋之余,却有另外一种声音传来。SO,问题来了,为什么说乔丹体育只是输了一场无关痛痒的官司呢?那啥,还请诸君听我往下细细道来。 这件事情就要昨个的官司说起,昨个官司的胜利,让很多飞人的球迷感到振奋,似乎乔丹 体育 不能再使用这个名称以及疑似乔丹的LOGO,可事实真的如此吗?事发后,乔丹 体育 为了稳定自家人的心,迅速发出了通报,这个结果也让很多乔丹的粉丝大为失望。 因为整个过程比较繁琐,咱也就长话短说,乔丹昨个赢得官司并不是乔丹 体育 的主LOGO以及乔丹 体育 的名称,而是乔丹 体育 当年为了避免别的公司山寨他们,注册的一些类似于乔丹 体育 的名称及LOGO,而昨天官司的主题就是这个,“飞人”乔丹赢了官司,但是他只能让乔丹 体育 注册的类似乔丹 体育 的名称和LOGO不能使用,乔丹 体育 的主名称和LOGO则不受任何影响,所以这场官司的胜利,真的是无关痛痒,乔丹 体育 不能说不在乎,但是并没有伤及根基,乔丹的诉求也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这场官司,谁是谁非?或许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看是讲真的,个人还听不赞同这样的说法。乔丹的生涯是靠自己的偏执、好胜、苦练去争取来的,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乔丹用自己的努力做到了,乔丹 体育 直接不劳而获站在巨人肩膀上的做法实在是有些过分了,除了经济上的问题,这样的做法难免有些把别人的努力太不当成一回事了,也因为如此,在无关痛痒的官司后,相信乔丹本尊也会继续告下去的,这事还没结束。

从最终官司裁定的结果表面上看来,乔丹 体育 确实输了,但是官司结果实际上给乔丹 体育 造成的影响不大,乔丹 体育 也早已做好了相应预防措施。 第一,本次官司解读: 此次官司判定乔丹 体育 在近5年内所注册的4件商标有侵犯 体育 明星乔丹的嫌疑,要求乔丹 体育 撤销这4件“乔丹+图形”商标。要知道,乔丹 体育 除了这4件商标外,还有70多件可用商标,这些商标目前来说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如此看来,受本次官司影响的只是其中的4件而已,乔丹 体育 只是受了点皮外伤,根本没有遭到重创。 第二,从乔丹 体育 和乔丹官司起始来说: 乔丹起诉乔丹 体育 要从2012年前后开始说起,此后一直争议不休,无奈这种跨国官司的开展之路存在着诸多艰难障碍,这种情况非常不利于起诉方——乔丹,而有利于国内的乔丹 体育 一方。这其中的便利给签到 体育 提供了足够的时候来做好准备工作,甚至同时做好两手准备工作,以备不时之需。 总的来说,在前期多数关于乔丹 体育 商标问题案件中,乔丹 体育 赢得了多数。其中大部分商标得以完好保留。暂时不评价乔丹 体育 的行为是否有失道德,从法律角度而言,这是乔丹 体育 在此官司期间努力赢得成果。 第三,企业发展来说: 在双方持久的官司纠纷中,乔丹 体育 肯定未雨绸缪,做好了多方面的准备工作,提高企业管理,制定应对危机的策略,即使今后无法使用乔丹的任何商标。作为一个公司,深知靠模仿或者“假冒”是无法长期发展下去的,更是不可能发展壮大的。 从乔丹 体育 发展至今,它正在逐步去“乔丹”化,品牌更加亲民,质量更加可靠。 要想将乔丹 体育 做好,做强,做大,唯有走提高质量,坚持创新,满足顾客需求之路。 自2012年以来,美国乔丹与中国乔丹 体育 的纠纷就一直不断,一直都在陆陆续续的打官司。这次最终判定的结果并不是中国乔丹彻底的败诉,甚至网上说的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而是乔丹 体育 在最近5年时间里,注册的四件商标做出重新裁定,要求乔丹 体育 撤回“乔丹+图形”商标。要注意的是在这之前乔丹 体育 在超过五年之外的74件商标是合理合法的。那很显然,该判决是不会影响乔丹 体育 现有商标的使用的,而且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 这就是这次事件的原委,简单来说,就是对五年内注册的商标进行了驳回和撤销,对五年以外的不构成任何的影响,可以正常使用。想想乔丹 体育 已经在国内生根发芽了多久,可以说是国内 体育 品牌的佼佼者。而对于美国乔丹来说,算是一个小小的安慰罢了。 但是从长远来看,企业要发发展,就必须要进行创新,无论是品牌甚至是产品都要不断的更新换代来适应市场的发展。这样,你才能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成为最后的生存者。像中国的两大巨头 体育 公司李宁和安踏,无论是品牌还是产品都在不断的更新。就连logo都换了几个。 这样一来,在看乔丹 体育 ,以后如果一直使用旧的商标恐怕很难顺应市场的发展,企业还是必须要有自己的核心才行。如果一味的依靠这种投机取巧的方式赢取市场,恐怕最后只有走向衰王的地步。 文/米多乐篮球看点 虽然输了官司,但是,乔丹 体育 为自己赢得了发展时间,对于企业来说,时间才是最宝贵的。特别是考虑到相关的处罚对比乔丹 体育 这些年的收益,最后的结果对于乔丹 体育 来说,确实“无关痛痒”。 双方的商标之争持续八年多,从中级法院一直上诉至最高法院。 乔丹 体育 于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名为乔丹 体育 ,2012年,美国NBA球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 体育 侵犯其姓名权,请求注销其多项商标。很多人也是从那时起,才发现原来乔丹 体育 和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联系,篮球巨星乔丹被乔丹 体育 “碰瓷”了。 这场官司,一度让乔丹 体育 陷入品牌危机。不过,由于是跨国官司,打起来并不容易,所以,这场备受瞩目的官司,最终演变成“拉锯战”。一方面,迈克尔-乔丹要跨国打官司并不容易。另一方面,乔丹 体育 采取了各种应对策略。比如大众所熟知的,“乔丹”是一种红色乔木所结的果实,商标的剪影并非篮球,而是乒乓球拍等。 在积极应诉的同时,乔丹 体育 也在努力谋求转型,撕掉身上的山寨标签。据北京商报报道称,部分乔丹 体育 的店铺已经开始发生改变,曾经标为“乔丹 体育 ”字样开始逐渐缩小并弱化,取而代之的则是“QDSPORTS”或“BEYOND YOURSELF”等字样。 当然,对于很多把乔丹 体育 误以为是迈克尔-乔丹的个人品牌而买单的消费者来说,他们的失望和损失,却无处声讨。 因为即使输了官司,球鞋也继续销售, 2012年,美国退役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状告中国乔丹 体育 侵犯本人姓名及肖像权,并要求对方停止侵害,从那时开始,这场官司就陷入了持久战, 第一次审判,则是迈克尔乔丹败诉,好胜的乔丹自然继续上诉, 第二次审判,则是中国乔丹 体育 败诉,之后不服上诉,并且向迈克尔乔丹索赔维护肖像权的赔款!因为他们描述乔丹 体育 的商标是用一个运动员拿着乒乓球拍的LOGO,而乔丹这两字则是在中国古诗词中取得,而迈克尔乔丹中的乔丹则是姓,而不是名为由,并向迈克尔乔丹索赔! 第三次审判,也就是现在的审判,乔丹 体育 被法院撤消商标,说无关痛痒是自我安慰,乔丹可是在国内数一数二的 体育 巨头,每年的收入以亿为单位,这样的审判,势必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不少人成长过程中,篮球鞋都是躲不开的话题:小孩子喜欢跑动,青少年喜欢在篮球场上挥洒旺盛的精力,于是一双合脚的篮球鞋必不可少。 渐渐地,篮球鞋的品牌成为不少人选鞋的重要标准,在美国有一个非常知名的品牌,那就是“Air Jordan”。作为“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在耐克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品牌和生产线,旗下的球鞋产品卖得昂贵,而且有不少鞋款已经成了经典,超越了篮球鞋的范畴。 在中国想要买到一双AJ,还是比较昂贵的。这样一来,要是有一双球鞋卖得很便宜,却还是打着“乔丹”的旗号,自然是有不少人愿意掏钱,这就是“中国乔丹”的销售策略。 作为一款山寨产品,“中国乔丹”的销售范围越来越大,甚至真的开始签约NBA的球员,也签下了多名CBA的球员。最终,膨胀了的“中国乔丹”又注册了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的名字作为商标,这使得乔丹生气了,开始了自己的维权。 不知不觉,这场拉锯战进行了八年,“中国乔丹”给出了各种各样的神奇解释并多次胜诉。不过AJ方面也没有放弃过,他们不断收集材料证明“中国乔丹”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终于在今年4月份胜诉。 “中国乔丹”败诉之后,他们现在所使用的25类商标和标识都要被撤回,这就是山寨产品最普遍的一条道路:一开始可以凭借大众对事情的不了解迅速扩大,但是山寨终究是要被正品发现并维权。即便花了八年时间,但“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还是觉得有必要做这件事。 相比之下,阿迪达斯在代言和品牌推广方面就做得正规很多。德里克-罗斯当初是阿迪达斯主推的头号篮球鞋代言人,但是在大伤之后变成了角色球员。阿迪达斯并没有因此而轻视罗斯,还是继续给他全额赞助款,甚至比他在NBA的年薪还高。最终,罗斯渐渐走出了困境,还是保有较高的人气,替阿迪达斯做了很好的宣传。 在今年的NBA全明星周末上,魔术队前锋阿隆-戈登穿着361度的球鞋参加扣篮大赛,更是将这个牌子用力地推向了美国市场。“中国乔丹”想要度过危机,其实现在转向还来得及。 2020年3月,最高院作出判决书,乔丹 体育 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乔丹 体育 败诉。而在这次诉讼前,双方已经先后进行了几十场诉讼。但是又为什么说乔丹体育只是输了一场无关痛痒的官司呢? 最新判决对于迈克尔·乔丹来说是一次胜利,但是并不是全部的胜利。在乔丹 体育 那里,非但在主营的“服装鞋帽”类目上注册了“乔丹”、“QIAODAN”等多个商标,同时还在其他很多类目上也进行了相应注册,手中握有几百个注册商标。而迈克尔·乔丹在起诉时,则同时针对很多类目下的不同争议商标提起相互独立的诉讼,所以会导致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 在过去几年里,我们时不时看到诸如“乔丹案迎来终审判决”之类的标题。其实,那往往是在针对某一个争议商标的判决,算是局部性的胜败结果。只不过在这些案件中获胜的一方,往往会对该判决结果大肆渲染,给外界造成似乎已经彻底分出胜负的错觉。就整体而言,在几十起案件中,乔丹 体育 赢得了其中的大部分诉讼,迈克尔·乔丹只是在相对次要的局部战场扳回过几城。所以从总体上来看,这次的败诉并没有伤及乔丹 体育 的根本,并不会影响中国乔丹 体育 的继续发展,也不会导致其直接的破产,和消失。 但是从中国现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来看,终究不可能长久。乔丹 体育 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钻空子,甚至可能因此取得阶段性的成功。但从长远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会在中国变得更加严格和规范,所以虽然时一时的胜利,但是山寨就是山寨,不改本其本质而是借助他人,掩耳盗铃终究会衰败的。 首先确认一点,那就是最新判决对于迈克尔·乔丹来说是一次胜利,可远远谈不上全胜。很多人可能都知道迈克尔·乔丹与乔丹 体育 对簿公堂的事情, 但大家未必了解的是,其实双方之前已经先后进行了几十场诉讼。 之所以会呈现出多线作战的复杂局面,是因为大多数案件的性质属于商标争议,而商标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 在乔丹 体育 那里,非但在主营的“服装鞋帽”类目上注册了“乔丹”、“QIAODAN”等多个商标,同时还在其他很多类目上也进行了相应注册,手中握有几百个注册商标。 而迈克尔·乔丹在起诉时,则同时针对很多类目下的不同争议商标提起相互独立的诉讼,所以会导致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 在过去几年里,我们时不时看到诸如“乔丹案迎来终审判决”之类的标题。其实,那往往是在针对某一个争议商标的判决,算是局部性的胜败结果。只不过在这些案件中获胜的一方,往往会对该判决结果大肆渲染,给外界造成似乎已经彻底分出胜负的错觉。 就整体而言,在几十起案件中,乔丹 体育 赢得了其中的大部分诉讼,迈克尔·乔丹只是在相对次要的局部战场扳回过几城。 至于本案所涉及的,是乔丹 体育 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爬山鞋;帽;袜;皮带(服饰用);舞衣;婚纱;睡眠用眼罩;防滑鞋底”等商品上。 对于一家运动品牌来说,第25类显然属于比较重要的主战场。当然,从理论上来说,本次判决并没有直接撤销争议商标,而是在判决内容的第四项要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但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个要求几乎必然会导致撤销第6020578号商标的结果。 那么,第6020578号商标被撤销,会对乔丹 体育 造成毁灭性打击吗?答案也许会令很多人感到失望, 这依然只是一次不那么重要的局部性胜利。 值得注意的是,乔丹 体育 当初申请第6020578号商标的时间是2007年。实际上,乔丹 体育 的前身早在1991年就申请了最早的一批商标,后来在2000年将公司名称也改为“乔丹 体育 ”。至于他们直到2007年才申请的商标,其实属于防御性注册。简单一点来说,就是依靠山寨起家的乔丹 体育 ,也怕自身商标打出名气之后又遭到其他人的山寨模仿, 所以出于防御的考虑,主动注册了几个看上去与其现用商标比较类似的商标图案。现在即便这个防御性注册的商标被撤销,也不会动摇乔丹 体育 的根本。 根据乔丹 体育 当初在计划上市时提交的文件显示,该公司在主营业务上使用的4个最主要商标的注册号,分别是3148047、3148049、3148050及3028870。只要乔丹 体育 仍然握有这些商标权,就仍然在法律上处于有利地位。 那么,同样是在商标中出现了“乔丹”的字样,为什么不同案件在最高院那里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呢?这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有关,其中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迈克尔·乔丹之所以在很多案件中败诉,关键原因之一,就是法院认定他提起维权的时间距离相关商标注册已经超过了5年,所以哪怕其维权理由成立,仍然在法律上失去了胜诉权。 至于决定本次判决结果的关键,其实依然是注册时间。 上面提到,第6020578号商标的申请时间是2007年,而迈克尔·乔丹从2012年开始大规模提起诉讼,恰好没有超过5年的时限。至于那些更早申请同时也对乔丹 体育 更为重要的商标,则可能由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而在客观上形成对乔丹 体育 更有利的结果。 看到现在,或许会有不少人感到失望——原本以为最高院的判决终于能够还迈克尔·乔丹一个公道,没想到最终还是只能对乔丹 体育 形成无关痛痒的处罚。但实际上,无论对于迈克尔·乔丹还是乔丹 体育 来说,真正的战场从来都不只是在法庭。 比如,尽管迈克尔·乔丹在法庭上败多胜少,但通过一次又一次的舆论报道,他在 社会 公众那里获得了更多的支持,同时也让更多人意识到乔丹 体育 的山寨属性。而对乔丹 体育 来说,哪怕他们赢得了多场诉讼,但公司原本打算在2011年申请上市的计划却因此被长期搁置,错过了像李宁、安踏等竞争对手那样借助资本市场实现飞跃发展的机遇。 在未来的岁月里,或许我们仍然会经常看到“乔丹诉乔丹”的最新报道。对于判决结果本身,其实没必要过于兴奋或者激动。 我们能够确认的事实是,在 历史 上,的确会有一些人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钻空子,甚至可能因此取得阶段性的成功。但从长远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会在中国变得更加严格和规范,即便是那些侥幸逃脱法律制裁的企业或个人,终究还是会为昔日的原罪付出各种代价。 尽管我们都希望民族品牌崛起,但客观讲,乔丹 体育 这热点蹭的,不敢恭维。当然,经过9年艰苦卓绝的拉锯战,乔丹 体育 官司铁打越出名,省了不少广告费,这个客观上是得利不少的,另一方面,由于钻法律空子钻得好,目前官司从最高法判决下来看,也仅仅输掉了最近的4项专利权,大部分商标专利得以保全……对公司运营没有什么大的影响! 尽管如此,我还是对乔丹 体育 这种行为表示害臊! 乔丹和乔丹 体育 ,这两者的官司已经打了好多年,虽然更多的球迷倾向于支持乔丹,毕竟乔丹 体育 说LOGO上乔丹拿的是乒乓球拍的说法是在是贻笑大方。近日,乔丹终于扳回一场打赢了官司,这个消息也让很多球迷感到振奋,可是振奋之余,却有另外一种声音传来。SO,问题来了,为什么说乔丹体育只是输了一场无关痛痒的官司呢?那啥,还请诸君听我往下细细道来。 为何说乔丹 体育 只是输了一场无关痛痒的官司呢? 这件事情就要昨个的官司说起,昨个官司的胜利,让很多飞人的球迷感到振奋,似乎乔丹 体育 不能再使用这个名称以及疑似乔丹的LOGO,可事实真的如此吗?事发后,乔丹 体育 为了稳定自家人的心,迅速发出了通报,这个结果也让很多乔丹的粉丝大为失望。 因为整个过程比较繁琐,咱也就长话短说,乔丹昨个赢得官司并不是乔丹 体育 的主LOGO以及乔丹 体育 的名称,而是乔丹 体育 当年为了避免别的公司山寨他们,注册的一些类似于乔丹 体育 的名称及LOGO,而昨天官司的主题就是这个,“飞人”乔丹赢了官司,但是他只能让乔丹 体育 注册的类似乔丹 体育 的名称和LOGO不能使用,乔丹 体育 的主名称和LOGO则不受任何影响,所以这场官司的胜利,真的是无关痛痒,乔丹 体育 不能说不在乎,但是并没有伤及根基,乔丹的诉求也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乔丹和乔丹 体育 ,这两者的官司已经打了好多年,虽然更多的球迷倾向于支持乔丹,毕竟乔丹 体育 说LOGO上乔丹拿的是乒乓球拍的说法是在是贻笑大方。近日,乔丹终于扳回一场打赢了官司,这个消息也让很多球迷感到振奋,可是振奋之余,却有另外一种声音传来。SO,问题来了,为什么说乔丹体育只是输了一场无关痛痒的官司呢?那啥,还请诸君听我往下细细道来。 这件事情就要昨个的官司说起,昨个官司的胜利,让很多飞人的球迷感到振奋,似乎乔丹 体育 不能再使用这个名称以及疑似乔丹的LOGO,可事实真的如此吗?事发后,乔丹 体育 为了稳定自家人的心,迅速发出了通报,这个结果也让很多乔丹的粉丝大为失望。 因为整个过程比较繁琐,咱也就长话短说,乔丹昨个赢得官司并不是乔丹 体育 的主LOGO以及乔丹 体育 的名称,而是乔丹 体育 当年为了避免别的公司山寨他们,注册的一些类似于乔丹 体育 的名称及LOGO,而昨天官司的主题就是这个,“飞人”乔丹赢了官司,但是他只能让乔丹 体育 注册的类似乔丹 体育 的名称和LOGO不能使用,乔丹 体育 的主名称和LOGO则不受任何影响,所以这场官司的胜利,真的是无关痛痒,乔丹 体育 不能说不在乎,但是并没有伤及根基,乔丹的诉求也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这场官司,谁是谁非?或许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看是讲真的,个人还听不赞同这样的说法。乔丹的生涯是靠自己的偏执、好胜、苦练去争取来的,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乔丹用自己的努力做到了,乔丹 体育 直接不劳而获站在巨人肩膀上的做法实在是有些过分了,除了经济上的问题,这样的做法难免有些把别人的努力太不当成一回事了,也因为如此,在无关痛痒的官司后,相信乔丹本尊也会继续告下去的,这事还没结束。

中国乔丹为什么能赢美国乔丹因为在这场起诉之中中国乔丹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因此判决不构成损害肖像权。 2012年2月,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此后,双方开始了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不过,今日的裁决并不意味着双方日后会偃旗息鼓。今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多次乔丹体育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案件进行判决,乔丹体育均败诉。 此外,受到诉讼的影响,早在2011年11月25日就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2011年第263次会议审核,并成功过会的乔丹体育,至今仍未能获得批文。 如今,尽管乔丹体育看似赢得了胜利,但也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体育用品品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体育用品品牌企业,福建省百强企业和福建省纳税三十强企业 。 202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乔丹体育败诉。 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因为在这场起诉之中中国乔丹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因此判决不构成损害肖像权。 2012年2月,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此后,双方开始了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不过,今日的裁决并不意味着双方日后会偃旗息鼓。今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多次乔丹体育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案件进行判决,乔丹体育均败诉。 此外,受到诉讼的影响,早在2011年11月25日就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2011年第263次会议审核,并成功过会的乔丹体育,至今仍未能获得批文。 如今,尽管乔丹体育看似赢得了胜利,但也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体育用品品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体育用品品牌企业,福建省百强企业和福建省纳税三十强企业 。 202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乔丹体育败诉。 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乔丹公司诉讼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国乔丹和美国乔丹,涉诉纠纷主要在于商标。 涉及法律法规有很多《商标法》《刑法》中的注册商标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
乔丹公司撤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测速他就不舍这条案件已不起诉。因为乔丹公司。百度。所以才撤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是啊。正常操作进行的。
美国乔丹公司起诉中国乔丹已经在法律上取得了胜利
一般来说,他的相关法律法规都会有所公示,你可以搜集一下相关的材料
乔丹公司诉讼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嗯是很全面的,也是很完备

中国乔丹和美国乔丹,涉诉纠纷主要在于商标。 涉及法律法规有很多《商标法》《刑法》中的注册商标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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